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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返璞归真”正当时

发表于:2017-09-05 关注 
“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6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认真吸取西安“电缆事件”教训,规范驰名商标认定、暂停著名商标认定,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改革由政府进行行政认定的传统方式。

  “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6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认真吸取西安“电缆事件”教训,规范驰名商标认定、暂停著名商标认定,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改革由政府进行行政认定的传统方式。在全国各地实行了十几年的著名商标制度是将由此“寿终正寝”,还是面临重塑筋骨的“大手术”?



  追本溯源 著名商标由何而来

  纵观当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相关条例规章,可以发现,各地的相关地方法规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字样。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及“著名商标”而只有“驰名商标”的表述,但两者规范的认定因素及构成条件基本一致。故学界普遍认为,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概念同源同质,著名商标制度应当属于驰名商标制度的一部分。

  1996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一次认定,三年有效”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2001年12月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及2003年4月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废止了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在解决商标纠纷等案件中,应当事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主张而进行的对案件此节案情的事实认定。2014年5月,我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一案一认定,认定是事实;结论个案用,他案仅参考。”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如是总结驰名商标制度,在他看来,驰名商标认定系“被动认定、争议认定、申请认定、需要认定、事实认定、动态认定”。

  陶鑫良指出,当前本应作为保护手段的著名商标异化为了荣誉资质,相关制度如不及时予以修正,或将为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带来消极影响。


  众说纷纭 著名商标往何处去

  今年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有媒体曝光了陕西西安地铁3号线使用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是问题产品,同时还揭露了该电缆使用的“五胜及图”商标曾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普遍认为,现行著名商标由各地政府行政认定的方式,是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捆绑在企业的市场信誉上。

  对此,张茅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指出: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

  2016年4月26日,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31份由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数十名研究生联署的建议书通过EMS发往全国各地,提出废止各地著名商标制度的建议。

  今年4月26日,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组织下,来自17所高校的108名研究生再次联署,致信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提请对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性且问题丛生的著名商标制度进退与存废给予积极指导。

  今年6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知各地,要求规范驰名商标认定,暂停著名商标认定。

  也有专家指出,过去一段时期内,著名商标制度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升综合实力和城市知名度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如不论功过“一刀切”,或存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之虞。

  今年4月在上海大学召开的著名商标研究生学术研讨会上,有与会人员提出,应对现行著名商标制度及其问题及时开展调研,如结果显示著名商标制度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应当予以完善,建议根据调研结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留其合理部分,并明确著名商标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认定方式、保护效力问题,撤销或废止现有著名商标制度相关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不合理的部分。著名商标制度,如废,让市场的回归市场;如存,则让合理的制度有法可依。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