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版奥特曼即将上映并已经定档国庆,然而,早在今年上海电影节期间,中国片方透露将演绎奥特曼后,日本圆谷就宣布,日本圆谷为所有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制作人以及著作权所有人,公司未就中国版奥特曼进行任何授权。对此,中国片方坚称已获得合法授权。
九头身、八块腹肌、大长腿,中国版奥特曼真的要来了。近日,蓝奇文化、乐视影业、蓝弧动画三方联合出品的3D电影《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在京举行发布会,正式宣布该电影定档国庆。然而,早在今年上海电影节期间,中国片方透露将演绎奥特曼后,日本圆谷株式会社(下称日本圆谷)就宣布,日本圆谷为所有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制作人以及著作权所有人,公司未就中国版奥特曼进行任何授权。对此,中国片方坚称,已从UM Co.,Ltd.(下称UM公司)处获得合法授权,并公布了相关授权证明。
奥特曼作为日本经典动漫早已深入人心,这让中国版奥特曼一发布就遭遇了“山寨”的质疑。但实际上,奥特曼虽然最早在日本创作推出,但其在日本之外的版权情况却非常复杂。日本、泰国和中国都曾发生过历时多年的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在中国,日本圆谷与泰国人辛波特、泰国公司采耀版权有限公司,以及中国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之间的版权纠纷,经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广受业界关注,并入选了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电影改编引发争议
面对各方的指责,中国片方第一时间在官方平台上公布了著作权声明书,声明书称:蓝奇文化与乐视影业已与UM公司的代理商TIGA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签署协议获得独家许可,可使用《巨人对詹伯A》《哈卢曼和7个奥特曼》《奥特曼1》《奥特曼2》《奥特曼赛文》《奥特曼归来》《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詹伯格艾斯》9部作品(下称奥特曼系列作品)中的相关形象权用于制作与发行《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3D电影。而UM公司是从泰国人辛波特处继承了授权资格,并依据相关版权方签订的《1976年合同》,在日本以外的地区享有上述奥特曼系列作品的独占专有使用权。
对于中国版奥特曼,日本圆谷在2017年3月发出第一次声明,表示辛波特所依据的《1976年合同》已于2008年被泰国最高法庭判决为伪造文件,日本圆谷仍旧为一切奥特曼系列的制作人以及著作权所有人。7月19日,日本圆谷再次发表声明,强调其作为奥特曼著作权人的不可争辩性,并且补充道:《1976年合同》中所提到的授权权利,不含有对任何新奥特曼作品的制作权(包括改编权),因此UM公司使用改编权制作奥特曼新作品是无任何依据的。
从双方的声明可见,中国片方坚持自己依法获得授权,但日本圆谷认为UM公司无权授权,其分歧根源于《1976年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中国片方向记者提供的英文版本的《1976年合同》内容显示的是,1976年3月4日,圆谷皋代表日本圆谷与辛波特签订的授权合同,约定辛波特享有全球范围内(日本地区除外)上述9部奥特曼系列作品的相关版权、商标权的永久独占使用权等。关于这一合同的真实性问题,正是奥特曼在日本、泰国和中国引起多起版权争议的关键所在。
授权链条梳理清晰
在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对该问题,日本最高法院、泰国最高法院分别作出过不同的判决,因日本、泰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未经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承认,两国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该案不应以日本、泰国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泰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日本圆谷的再审申请,认定《1976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辛波特享有上述9部作品中两部作品的著作权,7部作品在日本市场以外的独占使用权。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日本圆谷与辛波特之间关于《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康添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有效,根据《1976年合同》辛波特拥有上述9部作品中两部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7部作品除日本市场之外的独占使用权。根据辛波特和UM公司之间的协议,自2008年起,《1976年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已交由UM公司代为行使,TIGA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现为UM公司唯一合法的独家授权商。因此可见,中国片方的授权链条是清晰的,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并非“山寨”。同时,他认为,日本圆谷当年签署《1976年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预想到几十年后国外市场的发展而做出了错误的商业判断,但无论如何,不能无视中国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
权利界定存在分歧
不过,即使《1976年合同》有效,中国片方授权链条清晰,但是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具体应如何界定,目前来看还是存在争议。从中国片方发布的影片信息来看,中国版奥特曼从造型和内容上都对上述奥特曼系列作品中的形象进行了改编。《1976年合同》中提到的授权权利有没有包含改编权,正是双方争议的问题之一。
记者发现,英文版《1976年合同》里显示的是:1.distribution right;2.production right;3.reproduction right;4.copyright 5.trade mark等。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中,辛波特、采耀版权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中提到了“条款三授权范围:分销权;制作权;复制权;版权;商标权;在诸如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上的播映权和在任何报纸上的广告权;可以以任何商业目的按原始角色形象复制条款一所提影片中所使用的模型和角色形象”。而UM公司发布的奥特曼影视剧权利声明中则认为,在日本以外的所有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包括相关著作权和商标权、发行权、制作权、再创作权利(改编权)、其他著作权、商标权、放映权、广告权、人物角色改编权、转授权权利。
康添雄认为,中国片方虽然声明自己获得了改编权授权,但是《1976年合同》中reproduction right是不是改编权?单从文义上来讲,可能有人理解为复制而不包含改编,但是从整个合同文本来看,合同中把分销权、制作权、播映权和著作权、商标权一并列入,逻辑上并不严谨,也并不是严格按照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来规定的,因此需要从合同当初订立的目的,对其中的权利给予更科学的解释。他认为,当初日本圆谷最主要的市场在日本,基于情势当时应是把相关作品在日本市场之外的所有权利,包括复制发行改编的著作权、商标权等都转让给了辛波特,因此,《1976年合同》的本义应包含改编权。
目前,双方的对峙仍在进行。圆谷公司声称将对中国片方采取法律手段,UM公司则力挺中国片方,表示将对一切混淆视听影响合法开展奥特曼业务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中国片方对于各种“山寨”一说仅回应:“影片将于国庆档期如期上映。”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