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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政策解读
9月10日,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和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根据张志南常务副省长在2019年全省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努力打通创新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指示要求,年初省科技厅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重点征询、收集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省科技厅认真梳理已有政策执行情况,并借鉴广东、江苏等省份新近出台政策措施,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并广征意见,几易其稿,经呈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和人社厅联合印发,组织实施。
二、主要内容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和《关于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部署,在落实好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调研中发现能够立即着手解决的问题,采用打政策“补丁”方式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
1.完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转让价值评估方式。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精神,赋予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资产评估更大自主权。明确规定: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3.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4.明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重要形式。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5.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了进一步界定。主要包括经鉴定或评审(价)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新(兽)药证书、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书刊版权、设计图纸、科技报告、规划设计等)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动植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
(二)关于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1.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同一般性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同一般性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2.改进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会议管理。只要符合预算要求,决算在报销范围内,会议地点不强制限定在政府指定采购酒店。
3.赋予高校、科研院所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经费使用自主权。对于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自筹经费的管理使用,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4.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业务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三)关于横向项目经费
1.推行高校、科研院所横向项目自主管理。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2.明确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中的结果运用。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3.明确参照横向项目管理范畴。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四)关于职称评聘和人员招聘。
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培养或引进科研人才。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无论自主培养或引进的科研人员,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排名前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排名前2)及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中的特级人才和杰出人才(A 类人才)和领军人才(B类人才),聘任时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2.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自主招聘。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对于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科辅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等条件限制。
(五)关于科研绩效工资管理
1.科技及相关奖励。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标准贡献奖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单位按照不超过主办单位奖励额度给予获奖人员的配套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2.成果转化和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按照《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通过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横向委托项目外来经费按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3.人才引进及工资薪酬。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4.兼职取酬和创业收入。符合规定的兼职收入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六)关于仪器设备采购
1.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网上超市采购限额标准限制。
2.购买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对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自行采购;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设备或耗材自行采购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应规范对急需情形以及科研用途的设备和耗材的认定。
3.建立“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区,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通过该专区实行网上办理。专区功能支持推荐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自行选定单一来源方式论证专家、自行选定进口产品论证专家。
(七)关于完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
1.推动实行高校、科研院所区别于一般事业单位的管理运行模式。支持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在科研活动中的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使用、成果处置及其收益分配、职称评聘、薪酬分配、出国(境)交流、设备采购、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实行区别于一般事业单位的管理运行模式,提升科研绩效,释放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2.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省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在监督、检查、审计过程中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牵头研究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3.指导督促高校和科研院所健全完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高校、省属科研院所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里已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认真修订和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最后,明确规定政策适用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和《七条措施》适用于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在内的省级科研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