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图解 新冠疫情下企业如何合规用工 若干问题解答
新冠疫情下企业如何合规用工
一、目前国家及地方(限于广东)有关假期的安排性质如何认定?假期性质与员工工资发放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也许有的朋友觉得这个问题过于浅显,但我们到意见一方面要照顾到不同层面到管理人员,另一方面这个问题如何不解决,下面到问题都难以解释清楚。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相关内容,2020年春节放假安排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其中1月25-1月27日(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其余时间均为调休而形成的连续假期。
这里有两个问题:
(1)法定节假日不能调休且本身就带薪。也就是说:2020年1月25-1月27日,劳动者无需上班即享有正常工作时间的薪资;如果上班的,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2020年1月24日及2020年1月28日—2020年30日期间,因属于调休性质所形成的假期,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上班,但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下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这个规定是引起争议的地方,因为这个关系到这三天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
我们认为:此次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理由如下:
(1)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如前所述,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调休的,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是补休。既然提到了“补休”的概念,则可反推出此次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2)因为2月2日原本就是休息日,不用上班,1月31日原本是工作日,2月1日是调休而来原本需要上班。因此,实际增加的休假天数是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这两天很多人认为属于休息日,因为国办前述的《通知》提到了补休,既然有补休,就应当属于休息日。但我们认为国办并未明确这两天假期的性质,且休息日的概念系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所界定的,该文件第7条规定: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该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国办在未得到授权前,应当不会做扩张性解释。
(3)目前看来,把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视为特殊时期的特殊假期(性质难以界定),是唯一合理的解释。
当然,以上是我们的个人观点。关于这三天假期的性质,有待人社部门的进一步通知。在没有权威部门进一步作出确定或者后续无新的意见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样认定是合适的。
二、2020年1月31—2020年2月9日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这个问题实在争议实在太大,也是各位最关注的问题,目前观点列举如下:
1.上海市人社局认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我们认为上海市人社局的认定不正确)。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无论是依据国务院的通知还是上海市地方通知所造成的休息日问题,工资支付标准一样。
2.无锡市人社局比较奇怪:将国务院的通知与地方通知区别开来。2020年1月31日与2020年2月1日,职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则按照两倍工资支付。但依照地方通知所导致的推迟复工,则无论是否上班,支付工资的标准是一样的,也就说上不上班都一样,上班的不享有两倍工资的补偿。
广东省人社部门的通告则认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保障性企业员工正常上班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特殊保障性企业的员工如何操作,我们认为分两个部分:特殊企业的员工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2日期间上班的,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双倍工资高。
对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9日期间,我们认为广东的操作与上海不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所规定的“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之员工,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9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工作,不应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四、非保障性企业的员工在此期间因国家或者地方命令无法复工,也未实际提供劳动,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于不属于特殊企业的员工,于2020年1月31—2020年2月9日期间不能上班。除去周六周日的休息日,剩余的时间职工即便未出勤,企业仍应支付工资。
五、延迟复工期间形成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答:1.国务院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冲抵带薪年休假;
2.国务院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以外因为地方因素(封路等)原因导致员工无法返工的,可冲抵带薪年休假。
六、因地方政策导致员工无法按时返工,此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多数人认为仍应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之规定,由企业发放工资或者生活费(标准不再赘述)。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严格来说并不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因为此种情况企业并未停工停产,而是部分员工无法返岗。故我们建议可按带薪年休假、先休后补、事假等方式来妥善处理,但无论哪一种方式,企业务必保留相关证据,以免日后争议。
七、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延迟复工,此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此种情况应当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之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因防控疫情导致工资延迟发放,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继而引发劳动者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
答:因疫情防控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
发放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九、员工被隔离的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这个基本没有争议,按照流行病学的要求,隔离期限一般为14天。在此期间,无论是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一个月内)还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之规定,企业均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但按照东莞市人社局的通知,隔离期间可以优先冲抵带薪年休假(是否合理姑且不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压力。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多数企业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方法是错误的,在此强调一点:目前使用带薪年休假冲抵隔离期,使用的是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而非2019年度。
十、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员工一旦被确诊,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篇幅所限不再一一详细陈述法律依据)确定员工的医疗期,在病假期内用人单位应该向员工发放病假工资。对于病假工资标准,首先要按照单位的制度、双方的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执行;其次,对于没有规定或约定,以及约定或规定低于法定病假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当地的病假工资法定标准执行。具体到广东,可以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十一、员工在被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如何处理?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二、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1.普通员工在工作岗位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型冠肺炎死亡的,一般不属于工伤。
2.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十三、员工感染型冠肺炎死亡又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8条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
据上:员工感染型冠肺炎死亡又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需要员工支付合计十五个月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之补偿。企业已为员工参保的,扣除社保基金已支付的部分,差额部分应由企业支付。企业未为员工参保的,由企业按东莞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十四、借口隔离恶意不返岗的员工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结合疫区政府政策并适度要求员工举证,如确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的,则可视为旷工,企业可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
十五、企业怀疑员工有传染病,如何处理?
答:1.必须高度警惕,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卫生、生活用品,并迅速隔离。同时要做好工作场所的消毒工作。
2.立即向地方疾控部门反映或向医疗部门报告。
3.在医疗确诊前对工作单位进行封闭式管理。
出自: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