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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0-02-01 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增长、升级消费水平、优化消费结构,支持商贸流通发展,中山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立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加快商贸新业态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指国家、省、市有关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及市场体系建设所涉项目。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中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具体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第四条 力争到2023年,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稳定增长,提高流通市场监测水平,推动商贸流通业做大做强,打造5个特色商业街区及智慧商业体,培育及提升一批从事社区商业连锁化便民设施及网点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细则支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 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一节一促消活动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为纳入中山市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下同),且申报当年零售额同比保持正增长;
  (2)申报单位参与本活动须在市商务局统一部署推动下进行(时间以市商务局当年举办通知为准),且活动须是面对终端消费者的促销活动,并冠以统一的标识或名称。
  (3)同一活动不可同时申报大型促消费项目支持资金。
  2.符合上述条件的活动项目,按申报单位参与本活动项目投入(按照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发票计算,不含商品优惠及赠送礼品,下同)的30%给予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活动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大型促消费活动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举办本活动项目须提前向市商务局备案(时间以市商务局当年定期发布的征集通知为准),举办大型促消费活动是面对终端消费者的促销活动,并冠以统一的标识或名称。
  (2)大型促消费活动项目期间,须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一场及以上线下活动,其中至少一场线下活动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大型促消费活动时间须持续三天(含)以上,参与活动的限上企业在活动项目期间的零售总额达1亿元(含)以上。
  (3)同一活动不可同时申报一节一促消活动项目资金支持。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申报单位在单次活动期间零售额的0.25%给予申报单位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
  对新纳入限上统计并在第二年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零售、餐饮、住宿业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强。
  (1)对纳入限上统计的申报单位,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属于餐饮、住宿业的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8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纳入限上统计的申报单位,批发、零售业企业在申报年度零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餐饮、住宿业企业在申报年度零售额同比每增加500万元,均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申报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累计获得上限500万元资金支持。
  (3)上述第(1)与第(2)项奖励不可同时申报。

  (四)支持特色商业街区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经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含步行街、商业街、商业综合体)项目,商业经营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
  (2)申报单位根据商务部《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方案》(商流通字〔2019〕8号)要求在加强规划布局、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打造智慧街区、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等六方面进行综合建设投入;
  (3)承诺配合省、市商务部门要求的有关数据采集、信息上报工作。
  2.符合上述条件、经综合评选纳入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累计投入的30%给予申报单位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智慧商业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为限上企业;
  (2)建成统一收银系统,实行统一结算;
  (3)申报单位在数据获取智慧化系统、消费智慧化系统、交通引导智慧化系统、物流配送智慧化系统、公共服务智慧化系统、项目管理智慧化系统等方面进行建设投入;
  (4)零售额连续3年(截至申报当年)保持正增长,其中任意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
  (5)项目商业经营面积达50000平方米(含)以上(不含写字楼、酒店、住宅等)。
  2.符合上述条件、经综合评选纳入支持的项目,按照第(2)与第(3)项投入的30%给予申报单位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连锁便民商业网点项目
  1.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为限上企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10家(含)以上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统一收银、统一配送”的直营社区商业连锁化便民设施及网点(以下简称社区商业网点,下同)。
  2.对提高连锁商业质量方面的给予支持。
  符合以下一个及以上方向进行投入的项目,在申报年度按照项目投入30%给予申报单位最高200万资金支持。
  (1)加强市场布局,在新设社区商业网点方面投入的(按装修、软硬件设施投入计算);
  (2)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在扩大经营范围、加强物流配送能力(含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冷链配送系统建设等)、建设生产基地和中央厨房等方面投入的;
  (3)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搭建大数据驱动智慧供应链、提供智能化支付服务等方面投入的。
  3.对扩大连锁经营规模方面的给予支持。
  累计开设社区商业网点达100家(含)给予申报单位10万资金支持、达300家(含)给予申报单位30万资金支持、达500家(含)给予申报单位50万资金支持、达1000家(含)给予申报单位100万资金支持。每家申报单位每档申报仅一次。

  (七)支持流通品牌化项目
  对取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对取得“广东老字号”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八)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市场监测项目
  经市商务局征集,纳入商务部重点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的申报单位给予1000元/年资金支持,纳入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监测系统、市级监测体系的申报单位给予8000元/年资金支持,纳入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监测系统的申报单位给予10000元/年资金支持。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为截至申报年度已完成项目,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分配。。

  第八条 镇区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进行政策及资金配套支持。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支持商贸流通有关工作,积极配合和参与市商务局组织的经营情况调查和监测、行业发展调研和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资金分配、支持期限、具体支持方向、评价方式等详细事宜以每年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规定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该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准确齐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镇区商务部门对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