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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09-15 关注 

  关于印发《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柔性引才工作,现将《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5日

 

  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柔性引进专家人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和《关于加强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柔性引才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作出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每年在中山企事业单位连续或者累计工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6个月(183天),取得预期成果的专家人才生活补助资金。

  第二条 已成功认定、评定或举荐为中山市高层次人才的,不纳入柔性引才的申请对象。

  第三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符合《关于加强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31号)有关“柔性引才对象类别”规定的人才,可以申请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柔性引才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严格管理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二)加强对生活补贴资金评审的管理,确保评审规范、客观、公正;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开展生活补贴资金信息公开;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柔性引才生活补贴资金的统筹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负责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受理申请

  第六条 对上年度的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统一受理。用人单位和柔性引才对象跨年度合作的,应于工作终结后,再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国内人才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国外人才应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人才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佐证材料;

  (四)用人单位与柔性引才对象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

  (五)每年在中山连续或者累计工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6个月(183天)的佐证材料;

  (六)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的,提交中山市柔性引才工作专家评审小组审定。柔性引才生活补贴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组织实施工作。专家评审小组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条 专家评审小组根据人才类别、基本要素、需求匹配、人才薪酬、工作时长、工作成效等要素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中山市柔性引才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达到50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度:

  (一)按照《中山市柔性引才补贴定档及计算标准》,确定补贴系数;

  (二)根据柔性引才对象对应的人才类别和工作时长,确定补贴档次;

  (三)补贴额度的计算方法为:补贴档次×补贴系数;

  (四)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人才薪酬金额;

  (五)年度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人才薪酬金额。

  评分低于50分的,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议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核发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可多次申领,累计超出补贴总额度的不予核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才对象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当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终止或追回其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生活补贴的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