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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2017年2月8日印发实施的《顺德区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39号)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五年来,该政策在鼓励区内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全区外贸稳定增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全力稳定外贸发展基本盘,推动全区外贸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经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20〕9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外贸高质量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430号)
《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商务经协字〔2021〕6号)
三、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十七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三章为资金支持范围,第四章为资金申报、审批及划拨,第五章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包括: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涉外展览会、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推广活动、外贸转型升级及区域品牌建设等。
(二)根据《办法》第七条,专项资金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进行统筹安排,支持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
1.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览和涉外活动;
2.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展示或展销活动;
3.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4.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及区域品牌建设专项工作;
5.支持商协会承办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活动;
6.区经济促进局可按规定开支的部分工作费用。
(三)根据《办法》第八条明确资金发布、申报及公开渠道为“佛山扶持通”平台,具体申报流程及申报条件等按照公布文件执行。
(四)根据《办法》第九条,申报第七条(一)至(五)款支持资金的单位须在顺德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且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报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三)款支持资金的单位,在符合本条第一款的条件外,须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为保障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在《顺德区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39号,以下简称“旧办法”)有效期内发生的项目,如对应扶持标准符合旧办法要求且未获得相关扶持的,仍按旧办法标准执行,并需在旧办法有效期结束后的一年内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