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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佛府〔2019〕1号)相关工作要求,2019年11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出台《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佛科〔2019〕131号)。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鼓励全市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我局结合自筹经费类项目性质特点和工作实际,起草《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细化市自筹经费类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筹项目”)相关管理要求。
二、起草的过程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科〔2015〕147号)于2015年10月21日印发,有效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已于2021年9月14日公布废止。我局围绕市自筹项目组织管理,开展《办法》编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进一步梳理和规范了市自筹项目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经过多轮内部意见征集和公开征求意见,最后起草完成《办法》的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2条,对各方职责、项目入库、项目出库、项目管理等均单独设立章节予以规定。
第一章“总则”(1-4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第二章“各方职责”(5-11条),规定了参与市自筹项目组织管理各方的职责与要求。
第三章“项目入库”(12-19条),规定了市自筹项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流程和条件和材料,并细化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
第四章“项目出库”(20-26条),规定了项目出库方式、指标要求、出库流程和材料,项目终止等相关程序。
第五章“项目管理”(27-30条),规定了项目进展报告、变更、诚信、组织管理等工作要求。
第六章“附则”(31-32条)。明确了文件有效期和负责解释部门。
四、主要特色
(一)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根据科技管理“放管服”要求,按照“市级统筹、分工组织”的原则,创新性地采取“单位推荐、入库培育,择优出库、事后认定”的方式组织实施。简化项目申报流程,将项目申请立项修订为申报入库培育,并明确成功出库后予以立项;细化项目管理各方职责、入库出库标准和流程、项目变更和终止管理、项目认定方式等内容。
(二)完善项目入库基本条件
既注重新旧政策的衔接,又根据新形势突出新特色。主要完善的内容:一、针对申报单位,企业申报除了要求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外,还需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而政府协议共建的高校院所由市政府放宽至佛山市各级政府协议共建;二、针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有良好的基础科研能力和经历,行政管理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也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职称;三、针对申报项目,增加项目实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表述,完善医学伦理审查、科研诚信和人类遗传资源活动承诺制。
(三)优化出库方式和项目认定条件
根据项目科研贡献水平,采取审核和评审两种方式择优予以出库。对于在库培育期间,发表SCI、EI或ISTP高水平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含PCT专利)授权、获准药物临床试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完成以上任何1项成果的项目免于评审,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出库。其他未达到审核出库条件的项目需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出库。通过以上差别化出库条件设定,鼓励科技人员开展高水平科研。审核或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予以出库并认定为市自筹项目。
(四)实施弹性出库
改变旧管理办法项目合同期做法,调整医学类科技攻关专题项目在库培育期限为4年,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题项目在库培育期限为3年,从发布项目入库通知后次年1月1日起算。创新弹性出库,在库培育满1年且未超出在库培育期限、完成出库指标的项目可提出出库申请。弹性出库方式有利于科研人员根据科研进度调整项目时间,提高效率。
(五)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为打造一流优化营商环境,减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担,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全部采取网上审查,申报时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在项目出库时按要求与出库纸质材料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