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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暂行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暂行细则》(以下简称《认定评定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细则》)、《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引才奖励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贷款贴息细则》)和《东莞市特色人才自主评审暂行方案》(以下简称《自主评审方案》)等5个细则和1份方案。
一、政策目的
为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市于2021年12月,对《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8〕32号)进行修订,出台了新《实施办法》。《<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东人才办通〔2018〕2号,以下简称原《细则与规程》)已失效,需要对其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和各项补贴及奖励的操作规范,落实特色人才在住房、生活、创业扶持等方面的保障,落实下放特色人才评定权限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和用人主体三级联动良好人才工作格局。
二、总体修订情况
总体上,《认定评定细则》等5份细则及1份方案相对于原《细则与规程》有如下修改:一是新增细则和方案各1份;二是各项细则统一增加负面清单,明确不予(或暂缓)认定评定、资助和奖励的情形;三是各项细则统一增加园区、镇(街道)参与的程序;四是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删除管理办法2份,细则2份和规程5份。
(一)根据政策调整情况新制定了《生活补助细则》和《自主评审方案》。新《实施办法》增加了特色人才生活补助项目,增加了向条件成熟的镇街(园区)、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下放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权限规定,本次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部分实施细则及方案相应地新增《生活补助细则》和《自主评审方案》。
(二)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评定特色人才、撤销特色人才称谓、不予享受特色人才待遇和暂缓享受特色人才待遇的情形,各项细则相应地增加相应条款。
(三)新《实施办法》调整了资金投入方式,由市和园区或镇(街道)两级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补贴或奖励资金,相应地,《认定评定细则》增加征求人才所在园区或镇(街道)的意见,各补贴或奖励的申请程序增加园区、镇(街道)受理初审和拨付资金的程序。
(四)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删除了不再实施或不必要的管理办法、细则和规程。新《实施办法》删除了配套扶持、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扶持和医疗保险补贴等措施,本次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部分实施细则及方案不再包含《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国家重点人才项目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和《东莞市社会保险办理规程》;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子女入学和居留、出入境等政策措施,或已在其他部门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定,不需重复出台实施细则或规程,或相应指引材料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本次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部分实施细则及方案不再包含《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办理规程》和《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
三、《认定评定细则》主要内容
《认定评定细则》包括总则、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认定评定程序、日常管理、其他、附则等内容,共六章。
(一)总则。规定了认定评定工作的依据、原则和特色人才评选的三种不同渠道。
(二)认定评定的范围。规定了申请人的年龄等基本条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认定评定程序。规定了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的受理及办理方式;规定了具体的认定评定程序,包含了个人申请、单位初审、受理部门审核、联合核查、资格复核、市政府审定和发证入库等认定评定程序;规定了特色人才评定的具体做法。
(四)日常管理。规定特色人才管理期、称谓使用、到期换证、不予认定评定和撤销认定评定结果的情形等日常管理事宜。
(五)其他。对特色人才目录规定不明晰、不详细的条目作进一步解释和补充。
(六)附则。对公务员、柔性引进人才、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创业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的有关情况及要求进行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