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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制定必要性
2021年3月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支持广州市内各区金融集聚产业区建设。2021年12月,南沙区委办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高起点打造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充实招商引资力量,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入驻。为推动区内金融产业快速发展,2021年南沙开发区金融局印发了《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符合申请《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N”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下称《“1+1+10”实施细则》)奖励的金融机构为基准,明确了入驻金融集聚区的企业种类。因《“1+1+10”实施细则》于2022年底废止,特开展《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重新界定相关入驻条件,以本区现行有效的金融扶持办法扶持条件为参照,结合我区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引,进一步规范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企业入驻标准,并根据工作实际优化审批流程,吸引更多有助于南沙金融业发展的企业机构,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挥金融集聚带动区域发展的效应。
二、制定依据
(一)法规条款依据:《广州南沙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穗南开管办规字〔2022〕3号)、《深圳市宝安区金融超市入驻管理办法》、《横琴智慧金融产业园入园及租金补贴申请指南(2020年修订)》(横新金通〔2020〕5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粤府〔2021〕28号)、《加快建设跨境资产管理示范区的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委〔2021〕748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6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关于宝安区金融超市招募金融服务机构入驻的通知》、《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穗府〔2021〕7号)。
(二)事实依据:根据我区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引,我局调研了解区内外相关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诉求,结合集聚区建设经验及企业在南沙合法合规运营的相关监管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管理办法》。
三、主要制度
《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下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共12条,综合比对深圳、珠海横琴、上海等地区的园区入驻政策,对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入驻条件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实行最高三年免租入驻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的政策,具有完善政策顶层设计、扩大入驻企业范围、优化入驻审批流程三大亮点。
(一)完善政策顶层设计,明确企业入驻标准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将集聚区物理空间范围进一步扩展为广州南沙明珠湾起步区灵山岛尖,选择交通便利、商业配套成熟、办公条件完善且容易形成金融企业集聚的楼宇作为集聚区载体,突出顶层设计,强化资源配套,加快产业集聚。对于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免租入驻集聚区的面积标准以实际在集聚区办公的总实地办公人数为准,人均最高20平方米,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促进南沙金融产业发展的单位入驻,依托集聚区平台优势,促进入驻企业之间沟通交流和项目合作,推动产业协同发展。
(二)扩大入驻企业范围,增添产业发展动力
为响应《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理财和资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新增符合保险中介、理财和资管、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的企业、组织和机构,有利于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中心,高水平开展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扩大金融资源集聚效应,优化完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金融生态系统,形成资源联动、循环发展的生态圈,为南沙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增添新动力。
(三)优化入驻审批流程,提升金融营商环境
对符合本区现行有效的金融扶持办法扶持条件的,或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另行规定的金融科技类、投资平台类、社会组织类、私募基金类、商业保理类、保险中介类、理财和资管类、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类的单位,办公面积需求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南沙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按程序入驻;对于不符合入驻条件的,或办公面积需求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需与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或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按流程审批后入驻。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入驻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