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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08-17 关注 

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产业的引导作用,加快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促进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通过奖励、补贴和配套等方式,积极引进文化产业项目落户,促进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大力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支持原创版权精品创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条 松山湖文化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东莞松山湖宣传文体局(以下简称宣传文体局),由宣传文体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办法相关的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分类规定、属于《东莞松山湖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鼓励发展指导目录、在松山湖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其他中介组织以及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六)申报单位不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的;

  (七)松山湖管委会依法依规认定不宜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投资奖励

  (一)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和著名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商落户松山湖,对在松山湖实际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按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其投资主体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经获得第七条第(二)点扶持的,按照“补差”原则予以奖励。

  (二)对在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实际投资额累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按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其投资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经获得第七条第(一)点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的奖励。

  第八条 载体与平台奖励

  (一)载体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以及松山湖等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等,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的一次性奖励。

  (二)平台认定奖励。对获评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企业运营奖励

  (一)促进文化产品出口。对企业文化产品在境外获得收入的,按境外销售收入总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落户松山湖的文化企业,自本办法年度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在松山湖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松山湖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松山湖文化企业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中央、省级上星频道(动画片含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的,按照制作成本的15%给予创作企业一次性奖励,且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四)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发行奖励。松山湖文化企业出版发行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原创游戏产品上线奖励。松山湖文化企业创作的游戏作品经审核通过正式上线运行后,获得国家网信办、工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推荐的,按照制作成本的15%给予创作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品牌授权、工业设计成果转让奖励。松山湖文化企业将品牌授权、工业设计成果成功转让给在松山湖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以销售收入的5%奖励给松山湖品牌授权企业、工业设计成果单位(以税务发票为准),单项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根据《东莞松山湖创意服务中心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获得授权费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的奖励。

  (七)其他原创版权作品运营奖励。松山湖文化企业运营(发行)舞台剧、网络剧、微电影等其他原创版权作品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原创版权文化获奖作品奖励

  (一)松山湖文化企业原创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松山湖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松山湖文化企业的创意设计成果,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美国IDEA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日本G-MARK设计奖、韩国好设计奖等国际权威奖项的,给予企业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四章 补贴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载体与平台补贴

  (一)载体建设补贴。支持各类机构进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建设,对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平台建设补贴。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对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其运营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十二条 租房和装修补贴

  (一)对进驻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按每平方米每月4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的50%,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二)对进驻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给予10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每月45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年。

  (三)对进驻经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50%,同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和保险费补贴

  (一)松山湖文化企业因购买版权、购置新设备、开展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等相关业务活动,向银行贷款并已顺利还贷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分别给予企业50%的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补贴期限2年,单个企业每年贷款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总计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根据《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获得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的补贴。

  (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文化企业需求的新型险种和各类保险业务。对在文化部和保监会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投保试点险种并已支付保险费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2年,单个企业每年保险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展会和文化产业活动补贴

  (一)松山湖文化企业参加由宣传文体局组织的国内外重要文化产业类或综合性展会项目,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补贴,每年国内累计不超过30万元,国外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经宣传文体局审批通过,在松山湖主办或承办国内外产业交流会、研讨会、培训、论坛等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给予活动费用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位及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经宣传文体局审批通过,在松山湖主办或承办文化产业相关展览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给予活动费用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个单位及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五条 原创版权登记补贴

  鼓励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企业积极进行版权登记。对成功登记原创版权的设计机构和企业,补贴相关版权登记和版权代理费用。每项作品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单个机构和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已获得过东莞市版权登记相关政策资助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第五章 配套内容及标准

  第十六条 松山湖文化产业配套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或市有文件明确要求松山湖进行配套;

  (二)国家、省或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已立项项目,上级资金全部或部分到位,单个项目获得三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属于配套贴息的,三级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利息支出的75%;

  (三)仅市级立项并资助的项目资金已全部或部分到位,单个项目获得市财政资助总额不少于5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5%。

  第十七条 配套比例:对经国家、省或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除限定配套最高限额外,松山湖按市财政资助金额以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且四级财政配套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对仅市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松山湖与市两级财政配套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对配套奖励的,按照市财政的奖励金额,以市、松山湖不超过1:0.5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被列入多项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松山湖配套资助时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先获得松山湖各类产业扶持政策资助,后申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松山湖不再给予配套。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同一资助对象在本扶持政策中同时获得多项不同资助的,各项资助年度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管委会“一事一议”确定引进的重大项目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管委会有关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本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单项资助50万元以上的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松山湖、不改变在松山湖纳税义务,该书面承诺与该企业和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报周期和申报指南

  本专项资金采取年度申报、次年拨付的方式,每年度申报一次,第二年向通过审批的资助对象拨付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在松山湖官网(www.ssl.gov.cn)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本扶持政策专项资金资助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项目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或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回乡证以及外籍人员的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受理

  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送达宣传文体局后,即视为宣传文体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宣传文体局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

  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宣传文体局应在受理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审查及结果公示

  宣传文体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通过材料核实及实地考察的形式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由宣传文体局在松山湖官网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宣传文体局反映或投诉。宣传文体局应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

  第二十五条 审批

  公示期满后,宣传文体局将拟资助名单报管委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六条 资金核拨

  对通过审批的资助对象,由宣传文体局会同松山湖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对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的资助对象,由宣传文体局会同松山湖财政部门商定后,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实,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宣传文体局通知松山湖财政分局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申报单位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四)将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松山湖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本资金配套资助的;

  (五)违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所签书面承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松山湖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参与本专项资金项目审查或审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发生重大过错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在审查或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给出的相关结果存在重大问题或明显漏洞、严重失实的,可视情节轻重,以松山湖管委会名义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项目审查和审计资格、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涉嫌犯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相关条文的资助内容如与东莞及园区现行的其它政策有重叠的,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13稿)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