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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06-28 关注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的通知

  中商务规字〔2019〕1号、中商务交字〔2019〕9号


各镇区商务部门、有关行业商协会、有关企业:

  现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如有问题径向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19年6月28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展览业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我市产业集群抱团参加国内展会,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立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中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展览业发展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在中山市依法设立、守法经营,按照国家、省、市及“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报送统计数据资料的办展企业或参展企业。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持期限、提交材料以申报通知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涉及数量均含本数,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条件

  (一)办展企业须在中山市内展览馆举办区域特色经济专业展,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市场化运作,展会展期三天以上,展览净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办展相关手续完备,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无安全事故等违规违法行为。

  2、展会须为展示某一行业的专业展,不包括以下几类展会: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书展、影展、论坛等文化类、研讨类展会;车展、茶叶展、购物节、嘉年华、促销会等现场销售消费展以及综合展。

  (二)参展企业须通过市商务局或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参展,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展会地点在国内市外(不含港澳台),不含广交会。

  2、本市行业商协会牵头组展的国内市外展会,组织的本市参展企业须达10家以上。市商务局组织的展会不限参展企业数。

  3、参展企业须为在中山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贸易流通型的生产企业,展品为自有生产或自主品牌产品。不包括自行参展的个别企业。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在中山市的展览馆举办区域特色经济专业展的办展企业

  1、每个展会给予办展企业实际发生场馆租金30%的资金支持,此项办展企业的每个展会最高资金支持为10万元。

  2、每个展会市外参展企业认购标准展位达50个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50个以上每增加10个增加1万元资金支持,此项办展企业的每个展会最高资金支持金额10万元。

  3、每个展会招到持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参展,每确认1个标准展位给予办展企业1万元资金支持,确认一个特装展位给予办展企业2万元资金支持。

  4、每个展会招到境内外上市企业参展,每确认1个标准展位给予办展企业1万元资金支持,确认一个特装展位给予办展企业2万元资金支持。

  参展企业既持有中国驰名商标,又是上市企业的,可分别累加计算。

  5、每个展会邀请境外采购商到会达100人给予5万元支持,10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加1万元资金支持。

  6、每个展会合计可获最高资金支持金额50万元。同一办展企业年度合计可获最高资金支持金额80万元。同一展会同一年度多次举办合计可获最高资金支持金额80万元。

  (二)参加市商务局或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展会的参展企业

  1、参展企业参加省内市外展会: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的,给予每个展会一家参展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30%的资金支持;市商务局组织的,给予每个展会一家参展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50%的资金支持。

  2、参展企业参加国内省外展会: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的,给予每个展会一家参展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50%的资金支持;市商务局组织的,给予每个展会一家参展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80%的资金支持。

  参加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展会,每个展会一家企业一个支持年度可获最高展位费资金支持金额3万元;同一企业参加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多个展会,一个支持年度可获最高支持两个展会,合计可获最高展位费支持金额6万元。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展会,按实际参展情况申请,不受个数、金额限制。

  3、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展会的特装企业,给予实际发生特装搭建布展费80%的资金支持,如果实际发生特装搭建布展费超过1500元/平方米,则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出可申报支持总额,再按8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该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准确齐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镇区商务部门对资料齐备性、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四)其他经市商务局认定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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