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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表于:2019-05-09 关注 

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9 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现就《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7〕178号)资助范围和标准提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新上规奖励项目。2018-2020年期间,对当年新升规工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镇区,由镇区负责兑付(功能类镇区即火炬开发区、五桂山按市规定奖励标准自行负责奖励资金)。

  二、本补充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