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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9-10-25 关注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有关规定,设立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为规范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分园)”)建设及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支持创新、注重效益和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级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扶持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资金预算,清理期满或被撤销的扶持资金;

  (二)加强入园企业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审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三)负责办理扶持资金拨付工作,跟踪、检查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实施扶持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扶持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扶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扶持资金的统筹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扶持资金的设立、预算和撤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负责扶持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组织实施扶持资金财政监督,部署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扶持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翠亨新区管委会”)及设立留创园分园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是市级扶持资金的执行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入园企业启动经费资助额度进行审批;

  (二)负责设立专户接收市级扶持资金,指定监管银行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三)负责对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运营状况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评估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是市镇(区)两级扶持资金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对市级工作经费项目实行单独核算;

  (二)负责入园企业启动经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按授权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入园企业进行评审,提出扶持经费资助额度建议,并报区管委会或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进行审批;

  (三)负责对入园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开展年度评估,了解入园企业运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形成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其他部门(企业)职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入园企业应对启动经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和检查工作,承担扶持资金使用责任;监管银行应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翠亨新区分园管理办公室及其他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管理办公室。

  (二)经专家评审,留创园(分园)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批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留创园(分园)入园企业。

 

  第四章 资助标准、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扶持资金的资助标准、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

  1.资助标准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留创园(分园)入园企业数量,给予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每年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扶持。其中,留创园管理办公室上一年度新引进10家(含)以上入园企业的,本年度给予100万元扶持,不足10家的,每减少1家入园企业的,相应减少10万元扶持。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上一年度新引进5家(含)以上入园企业的,本年度给予100万元扶持,不足5家的,每减少1家入园企业的,相应减少20万元扶持。

  2.资金使用范围: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用于留创园(分园)日常管理、活动推广、服务设施建设、入园项目引进等,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

  (二)入园企业创业启动经费

  1.资助标准确定:根据创业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和产业化前景及企业实际运作情况,一次性给予入园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所需费用由市级、镇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资助额度由留创园(分园)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察研判情况,填写《中国中山留创园(分园)入园企业创业启动经费资助额度审批表》,经所在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区办事处研究并公示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2.资金使用范围:创业启动经费用于入园企业创业项目孵化、产品研发、仪器设备购置、中试投产、改善科研生产条件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

 

  第五章 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拨付方式

  第十一条 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拨付方式如下:

  (一)申请条件: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正常运营,上一年度新引进入园企业1家(含)以上。

  (二)申请程序

  1.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填报《中国中山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扶持经费申请表》,连同园区上一年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上一年度园内企业运营状况、创业启动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经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及其他留创园分园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留创园(分园)入园企业引进数量、创新创业情况,结合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上一年度运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扶持经费。

  (三)拨付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批结果,将扶持资金预算指标调整至区管委会及其他留创园分园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财政专账。

  第十二条 申请创业启动经费的入园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留学人员条件:

  1.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2.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3.在港澳台地区留学和进修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

  4.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5.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其他同等条件人员。

  (二)符合以上条件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创新型初创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和运营总部设在留创园(分园)所在镇区;

  2.留学人员须持有所在企业30%或以上的股份,且为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

  3.留学人员应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该投资项目的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或拥有与项目技术相关的专业背景。

  第十三条 创业启动经费的申请程序和拨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新入园企业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工商注册信息(新迁)之日起计算,满3个月后的次日起,可向企业所在地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提交材料申请启动经费。创业启动经费的申请、受理、评审及审议程序,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工商注册信息(新迁)之日起2年内未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入园企业启动经费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二)拨付方式:经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批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扶持资金预算指标调整至区管委会及其他留创园分园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财政专账,再由区管委会或镇区财政部门拨付到立项企业专账。拨付资金采取专账管理,由所在区管委会或镇区财政部门指定监管银行设立专账,指定监管银行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并对入园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六章 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承诺书承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因虚假申报骗取扶持资金的,以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扶持资金。

  资金申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扶持资金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留创园(分园)所在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区办事处)、监管银行与受资助企业,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银行监管职责,监管银行应积极履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申请启动经费的入园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经督促未按期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经费:

  (一)留学人员发生变动或股权占比少于30%(不含30%)的;

  (二)不配合人社、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反映情况或提供材料不真实、经提醒未及时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应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入园企业,应于发现问题之日向企业发出函询通知(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给予2个月的改正限期。对期满改正不合格的入园企业,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按上述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八条 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向所在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区办事处如实报告园内企业运营状况及创业启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及其他分园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每年组织对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运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连同园内企业运营状况,以及创业启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评审和确定资助金额但未拨付的创业启动经费,按本办法拨付资金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