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9-23 关注 

  关于修订印发《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我局对《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中农〔2011〕142号)进行重新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2016年9月21日


  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种子种苗与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农业装备制造、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农业科技推广,以及农业园区或农业观光休闲等类型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进出动态管理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依法享受中央、省和市各项农业龙头企业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办法

  第五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

  (一)企业范围。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农业装备制造、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农业科技推广。休闲农业,以及农业园区(生产基地)综合管理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或劳务中农产品或涉农产业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除外)。

  属于我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控股的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在控股企业允许的情况下,可单独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认定类型。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涉农产业型、农业技术推广型等五种不同类型企业,其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生产基地等指标应分别符合相应要求。

  1、农产品生产型。指以农、林、牧、渔产品为主要生产对象,通过种植、养殖等方式取得农产品的企业。

  2、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指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或者通过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贸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促进农产品保值增值的企业。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指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花卉苗木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具有商品集散、信息、结算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4、涉农产业型。指从事种子种苗生产,饲料、肥料和农药(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业机械和设施设备制造,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园区(生产基地)综合管理等涉农产业的企业。

  5、农业科技推广型。指从事农业生物技术、工厂化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增值转化、农业信息化、农业检测、农业疫苗等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研发和推广、产学研相结合的企业。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拖欠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无涉税违法行为,有良好的经营信用记录。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没有不良信贷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4、企业取得“三品一标”、商标品牌、质量体系认证等证书和称号。

  第六条 具体评定办法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标准的企业不得评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标准的企业,对其企业规模、企业信用、资产负债率、带动农民能力、产品竞争力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评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方可列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审对象;综合得分70分至80分的,可列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下一年度考评将优先考虑。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财务数据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本项满分35分。)

  1、农产品生产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合计2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6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企业生产基地:符合以下规定标准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种植类:粮油作物面积15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8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苗木面积100亩以上,或其他高产值作物、设施农业累计种植面积30亩以上。

  畜禽养殖类:家禽年出栏量5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许可证,并具有完善的环保审批手续,配备必要的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农业污染源减排要求并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类:一般成品水产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以上,或高值高效产品养殖面积60亩以上。

  2、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合计2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企业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检测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合计25分。或年租金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合计2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检测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符合规定标准的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4、涉农产业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的增计1分,最高合计25分。(另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产品种业类: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万元的增计1分,最高合计25分。农业园区(生产基地)综合管理类:鉴于该类企业行使管理职能,不参与农户的产销经营,企业销售收入以园区或基地内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销售累计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6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企业生产基地:能够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产品制造车间、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的计10分,否则计0分。(农产品种业类,应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与企业生产规模相当的育种或推广基地。农业园区(生产基地)综合管理类,园区或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园区内农户超过50户。休闲农业类,园区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

  5、农业科技推广型。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销售收入和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认定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其中被国家、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有国家、省、市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有限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审查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本项满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无税收违法记录、无欠税的计5分,若有一项发生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0分。

  3、企业开户银行证明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并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计5分,未提供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计0分;曾在金融部门有不良记录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本项满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78%)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生产、入股分红、利润返还和聘用等形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本项满分30分。)

  1、企业带动农户5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户的增计1分,最高合计1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5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00元的增计1分,最高合计15分。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本项满分15分。)

  1、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企业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达到以上要求的计5分。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累计积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最高计分10分。

  (1)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一项,增计1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农业)产品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一项,增计1分。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创新中心称号、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成果奖励、拥有经认可认证的质量检测中心、获得专利证书等,有其中一项计2分,每增加一项,增计1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文明诚信市场”称号等,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每增加一项,增计1分。

  (5)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的计1分,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增计1分。

  (6)企业拥有电子商务平台的,计1分。

  (六)加分条件(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本项满分10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依规加分,最高加10分。

  1、企业聘请本市农民作为企业职工,聘请10-20人的,计1分;聘请21-30人的,计2分;聘请30人以上的,计3分。(需提供聘请职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工资发放的会计凭证等资料)

  2、企业当年为本市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服务的人次达到30-50人次的,计1分;50-100人次的,计2分;100人次以上的,计3分。(需提供培训和服务记录、图片等资料)

  3、企业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计2分。

  4、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生产、加工基地,并收购本地农产品作为企业加工或流通主要原材料的,计2分。(需提供近两年来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协议等资料)

  5、企业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在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供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计2分。

  6、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且年进出口贸易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计2分。

  7、企业成功上市的,计2分。

  8、建有符合企业生产规模的配套冷链设备的,计2分。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生产、产品购销、订单农业、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入股分红、利润返还、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所带动农户(50户以上)的名册(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镇区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等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证明、支付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企业竞争力方面的证明材料:

  1、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复印件。

  2、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等复印件。

  3、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农业)产品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4、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认证、质量检测中心认可认证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在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实施标准的材料。

  7、冷链设备、电商平台等证明材料。

  (十)企业加分项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由市农业局统一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各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公章予以确认,并会同当地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条件符合的申报企业,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确认后,向市农业局推荐评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

  (一)市农业局对申报企业及及其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也可以提议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征求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意见。

  (二)市农业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各单位意见确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通过《中山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认定;如有异议,由市农业局牵头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进出动态管理机制。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底前,填报《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并提交产业化经营工作总结,送交市农业局审核。

  第十二条 实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局发出监测评审通知,对全部或部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二)被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地镇区农业主管部门。

  (三)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被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镇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对被监测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形成审核意见,征求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个各成员单位意见。

  (五)经审核通过为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将在《中山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市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第十三条 取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部门组织的行业活动,接受农业部门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情况的监测,并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已经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两年后可重新申报。对未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两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市农业、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经农业或财政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八)重大经营困难而停产半年以上的;

  (九)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工商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山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中农〔2011〕14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