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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3-08-09 关注 

  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农财〔2013〕14号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

  为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年7月30日


  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能,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山市农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经批准设立,专门用于扶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公开透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市、镇农业管理部门备案;各类农业、农民专业协会需在市民政和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规范的章程,有较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决策议事制度,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机构,资产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比较规范。

  (三)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当地产业特色,能有效促进农民增收,起到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申报项目实施范围

  (一)成员教育培训。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市场营销知识等的培训。

  (二)实施标准化生产。制订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引进与推广良种良法、兴建大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等。

  (三)创立农产品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QS等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和商标注册,实行产品统一包装。

  (四)拓展产品市场。举办或参与产品推介、展示和交易洽谈等市场营销活动;推进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邮政便民服务点、餐馆、宾馆、学校、企业等直接对接。

  (五)信息网络建设。适当购置计算机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开展农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利用信息化装备和信息化技术为社员、农民提供便捷的服务;搭建集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全方位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进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

  (六)奖励省、市级示范社创建。对于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合作水平高、质量安全优、品牌名气响、发展前景佳、带动农户强、农民增收大、运行机制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成为省、市级示范社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六条 绩效目标

  (一)成员培育。制定了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培训人数累计30人次以上。

  (二)实施标准化生产。制订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为社员发放标准化生产技术小册子,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70%以上;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有标准可依、有记录可查,建立农产品生产可追溯体系。

  (三)成功申报认定“三品二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准、注册商标)中一项或多项,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和资料。

  (四)引进推广良种良法。每年完成1项以上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五)开拓市场。每年举办或参与产品推介、展示和交易洽谈等市场营销活动1次以上;与超市、餐馆、宾馆、学校、企业等一个或多个单位形成直接对接。

  (六)信息网络建设。搭建合作社的信息网站,主要硬件设施、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专业人员齐备完善,网站服务系统和功能健全,信息栏目丰富,通过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完成交易3宗以上。

  (七)根据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和《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被评定为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对于实现“六有”(有场所、有证照、有章程、有会员、有制度、有档案)“四统一”(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培训;统一提供经营信息;统一农产品销售)或荣获省、市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一)每年择优选取5-10个主导产业明显、能够完成上述绩效目标、内部管理完善、项目效果显著、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重点扶持,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实行项目化管理。对于符合申报范围并已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给予补助,单一项目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项目专项资金的补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适当兼顾各类农业生产合作协会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市相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项目不能同时向农业、经贸、外经贸、科技、海洋渔业等部门申报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对评选为省、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示范社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三)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农民专业合示范社评审、监测等业务工作经费,以及聘请专家顾问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业人员的培训的费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市农业局根据预算批复方案,发布《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办理有关专项补助资金事项,并通过农业扶持政策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广泛宣传。

  (二)各有关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参考《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并组织本镇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本年度的扶持资金。符合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撰写本组织年度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向所在镇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1),经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后,连同上述可行性报告等其他资料一式三份上交市农业局。如市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情况、项目资金开展农业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等资料。

  第九条 项目审批

  市农业局收到镇区报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资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并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制度,市农业局、项目所属镇区、项目单位需建立项目档案。档案包括:《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2)、《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项目申请报告、验收报告、招投标材料、结算材料、支付材料、绩效评价材料、自查资料、项目实施过程的影像及其他材料等,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按时完成项目实施。

  (二)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需及时书面报告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视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取消有关项目及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先自行组织验收,同时向项目主管镇区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初检验收报告;

  3、项目总结材料。

  4、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发票、结算清单、支出收据等;

  5、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6、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三)市农业局组织市驻农口线行政监察组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确认归档。

  第十三条 资金分配和公示

  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核查和复审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流程参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经专家评审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局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要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对社会公众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市农业局管理的,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二)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镇区管理的,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及时向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资金申拨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

  第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 统筹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三) 负责对申报项目及申请分配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四)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 组织项目验收及专家评审,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六) 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 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请拨手续;

  (四)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 配合农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 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四)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检查、监督和奖惩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检查

  市农业局和各项目主管镇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各项目用款单位履行配合检查职责,提供与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银行开户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执行监督

  为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的监管,市农业局成立项目执行督察小组,负责督查专项资金评审、分配、执行、项目规范化管理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督查小组发出《检查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镇区、项目用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奖惩责任

  对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减少或不予安排该项目资金。收到督查小组《检查建议书》但整改不力的,次年不予安排同类项目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对补助对象为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在五年内不给予财政支农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为镇区部门的,市财政将停止对其下一年度该专项资金的补助。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每年度申报项目资金时,必须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形成具体可衡量的年度或分阶段目标任务,以利于项目按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落实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结后认真组织项目用款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并严格审核把关。项目主管镇区应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要求认真配合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良好的单位在同类项目中优先安排,对绩效差的单位视情况减少、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2010年9月21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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