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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12-11 关注 

  中山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是指聚集一定数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统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特色明显、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为主导、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p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字或产业集聚区等。

  第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的认定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中山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园区,符合海关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园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且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方案,产业布局合理。

  (三)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发展环境3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和产业规模,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5千平方米,且备案或入驻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20家以上,每家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上或自己套综合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100万人民币(含)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供应链企业等各类型企业。

  (四)园区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经营管理机构在中山依法注册。

  (五)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各类公共配套服务。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中山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中山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采取主体申报、镇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局审核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知。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主体的申请报告(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镇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同意的推荐函;

  5、园区规模(建筑面积、楼字数量、工作人员等)证明文件、发展规划;

  6、已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单位名单及经营情况一览表;

  7、申报承诺书;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推荐。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四)审核。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对拟认定的产业(试验)园区由市商务局在政务网站上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局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区,正式认定为中山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经认定的中山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第八条 中山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试验)园区认定工作两年一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

  第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或已获认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处罚的2撤销其称号。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市商务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数据和园区发展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国家、省、市政策。

  第十二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情况依法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商务局办公室201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