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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头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修 订)

发表于:2019-01-20 关注 

  南头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修 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动中国家电品牌基地建设,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发展注入绿色要素、创新要素、智慧要素,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设立南头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总额6000万元,一定三年,由镇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南头镇党委政府将以产业政策为抓手,推动科技创新,完善产业平台,壮大总部经济,强化品牌建设,打造中国家电品牌基地,为建设中国品牌家电特色小镇提供坚实支持。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5个3”的目标,即重点培育高成长性企业30家以上[1],发展税收超1000万元企业30家以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新增国家和省名牌名标30个以上,全镇规上限上优质企业达到300家以上。

第一部分 科技创新

第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已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镇的,参照上述执行。

第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新型科技研发机构,企业获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的开办资助。

第三条 企业新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四条  国家、省立项并获财政资金事前无偿资助的项目,给予科技研发支持:

(一)国家科技部立项项目,在国家扶持资金到位,项目达产后1个月内给予资助,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立项项目,在省扶持资金到位,项目达产后1个月内给予资助,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项目,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经镇政府审定,在项目达产后可适当提高科技研发支持。

第五条  资助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镇内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8万元。

第六条  推动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建设资助;对每位进站博士后每年补助3万元生活津贴,最多补助3年。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合作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博士、硕士研究生实验基地,且合作研发项目通过市级以上成果鉴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项目获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给予补贴8万元(3万元补贴项目研发人员,5万元用于开发新项目)。企业获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八条  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8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企业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给予补贴30万元(10万元归个人,20万元用于开发新项目);项目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补贴25万元,二等奖项目给予补贴15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扶持),三等奖项目给予补贴10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扶持);

项目获广东省科技进步特等和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补贴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减半扶持)。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补贴5万元和3万元。

第二部分 技术改造

第十条  项目符合最新版《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别,已投产并对产业升级有辐射带动作用,上年度在本镇实际入库税收达2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技改专项扶持。

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自动化设备、节能降耗设备或应用信息化技术,年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2.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动化生产示范线(车间)项目,资助比例可提高到5%-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对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点用能单位,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单个项目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补助3万元。

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获得“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三部分  强企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南头镇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镇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企业在国内或国外成功上市,募资金额5亿元以下并把资金投放在本镇的(不含5亿元),镇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募资金额5亿元以上并把资金投放在本镇的(含5亿元),镇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新三板,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募集资金全额投放在本镇的,给予补助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本年度有开展兼并重组项目且已经重组完毕的企业,项目实施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新增达5000万元以上、年度新增税收超过300万元的,可申请一次性科技专项支持,分10万元、15万元、30万元三个等次。

(一)资助对象为在南头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上年度在本镇实际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发起兼并重组的企业。

(二)兼并重组交易资助条件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手续齐备并完成交割的非关联企业交易项目,兼并重组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

(三)关联企业资产重整资助条件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手续齐备并完成重整的项目,兼并重组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

第十五条  支持规上限上企业发展,完善规上限上企业绿色通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对本年度申报并经市统计局审核通过纳入限上规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给予资助2万元(三年内已享受过同项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

第十六条 鼓励镇内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收购本镇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土地和厂房,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纳税超2000万元,收购土地或厂房拆低建高(4层以上)、建设厂房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在办理完房地产过户和报建手续后,可申请一次性科技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凡符合《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中经信〔2014〕314号)和《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经信〔2016〕364号)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级别,并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备总部企业资格的,镇政府给予享受相应土地、用房、用电、人才等政策扶持。

(一)总部设在南头镇,且上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专项科技扶持,镇政府将根据市总部企业奖励办法规定,安排市总部企业奖励配套资金,按企业对镇区财税贡献的2%给予科技扶持,最高不超过市总部企业奖励镇区配套资金总额。

(二)强化要素保障,镇内优先安排或向省市积极争取用地计划指标、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资源;优化行政服务,建立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企业在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环评、能评、消防、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办理速度。

(三)建立党政领导对口联系企业制度,每一名班子成员对口联系2-3家企业,切实解决强优企业的实际困难。

企业享受本条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装备制造业发展,在我镇投资新建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新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达产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达产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重点装备制造业企业在南头设立分支机构,对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在我镇注册成立分公司,并以分公司名义在我镇生产和销售装备制造产品的给予资助,企业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参照实际入库税收给予一次性科技奖励,最高30万元。

第二十条  推动装备制造企业增资扩产,镇内装备制造业及工作母机企业新建项目或增资扩产,项目投产后当年度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创新提质,促进我镇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对列入中山市工作母机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资助2万元。对经市统计局审核通过纳入限上规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且年度研发投入经市统计局确认达500万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现代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对于镇内制造业企业通过产业分离成立从事现代服务业相关领域的分公司的,当年营业收入过亿元且有盈利的,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补助。具体为: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有盈利的,补助上限为40万元;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有盈利的,补助上限为80万元;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且有盈利的,补助上限为160万元;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补助上限为240万元。

企业获得本条款扶持的,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第二十三条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为培育南头镇服务业企业增长主体,全面提升全镇服务业发展水平。

(一)对已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下同)比上年增长2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

1、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含)至10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3、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4万元。

(二)对已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5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

1、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万元。

3、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

第二十四条  加快国家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头分园建设,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财税资助、土地使用、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园区招商引资的配套政策。

鼓励科技含量高、行业优势明显的企业入驻园区,企业入驻南头分园并设立总部的(总部标准由镇经信部门另行制定),企业达产且入库税收达500万元的,镇政府按照项目土地拍卖实际成交价扣减当期地价(价格以当年镇政府确定为准)折算,溢价部分作为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分两年扶持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南头镇其他园区,经镇政府批准,可参照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享受本条扶持政策的,当年不得重复获得第一、第二部分项目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或拆低建高,对于在南头镇投资注册的实体,若生产车间、实验室、仓库(不包括办公楼、综合楼、宿舍)拆旧建新,四层(含四层)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建筑物给予一次性30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已申报第十六条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此条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支持集聚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企业投资超过5亿元、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的产业集聚区,可申请纳入镇级重点扶持产业园区认定。对入驻园区的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购买园区厂房面积5000 m2以上、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仅限园区厂区产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

第四部分  品牌提升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创名创优。获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获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加快名牌名标创建工作,上一年度企业入库税收超过200万元,企业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获评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复评名牌名标的不再表彰和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科技中介、检验检测等服务企业发展。对评价好、服务诚信,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科技专项扶持,数额为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对参与研制国际标准项目的企业,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发起单位给予补贴10万元,参与单位给予补贴5万元;对参与研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企业,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发起单位给予补贴5万元,参与单位给予补贴3万元。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南头镇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未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南头镇纳税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相关规定。

(一)凡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奖励的,只给予一项扶持。

(二)每年镇经信局通过南头镇官方网站等将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布。

(三)镇项目验收小组由镇人大、经信、住建、人社、税务、工商、环保、安监、商会等部门联合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对当年未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企业项目,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批。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名单,在南头镇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镇项目验收小组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到申请单位。

(四)镇经信局按年度向镇政府申请资金专项,其中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按一事一议原则上报镇政府审批后执行。

(五)镇财政划拨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扶持资金全额收归镇财政,该单位3年内不再享受有关扶持。

镇政府鼓励资助企业、个人积极申报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奖励、补助、项目贷款贴息,用好上级的鼓励政策。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所有,自2018年12月18日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南头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南头府〔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