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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头镇创建名牌名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推动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战略意识,营造有利于知名品牌培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创建广东省家电知名品牌示范区,努力建设中国家电品牌基地,加快建成中国品牌家电特色小镇,全面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的知名度,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
(一)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拥有自有商标,或通过许可使用由本市户籍居民注册的商标;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以下简称“名牌”“名标”)一种或以上
第三条 奖励标准按以下执行:
(一)对以行政认定方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件的奖励;
(二)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件的奖励;
(三)对通过复评、续评的名牌、名标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
第四条 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工商分局每年根据上一年度企业获名牌名标情况制订奖励计划,报镇政府审定,经镇政府审定同意后,由镇财政分局直接将奖金划拨各企业,所需经费从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