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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0-07-03 关注 

  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73802。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区专利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及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市监〔2019〕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是区专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专利工作的开展,负责专利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利资金扶持对象为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区工作的个人。共同拥有专利的,资金申请人应当是第一专利权人。

  第五条专利资金的支持范围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国家、广东省专利奖;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配套资助;

  (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配套资助;

  (五)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支持的专利项目。


  第三章支持标准

  第六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25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5万元。同一年度获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

  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八条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产生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分别按照市资助标准1:0.5配套。市、区两级对利息的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对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对评估费用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第九条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对保费按照市资助标准1:0.5配套。

  第十条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支持的专利项目,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每年的申报时间、申报专题和申报材料等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区经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申报材料,需先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根据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提出意见后报送至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获批后的专项资金按照区财政局的规定流程拨付,因申报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的,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凡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区专利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对于本应申报扶持而尚未组织申报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