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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鼓励企业提质升级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浏览量:64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4-10/2023-04-17
  • 项目类型 :
      普惠(创新劵/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等)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5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鼓励企业提质升级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2〕130号),为做好促进对外贸易项目中鼓励企业提质升级事项的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支持年度内开展过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鼓励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享受更多通关便利性优惠政策。在支持期间内,对首次获得海关部门颁发的《AEO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申报材料

  此项试点采用免申即享方式,企业无须申报。根据海关提供的首次获得海关部门颁发的《AEO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资金扶持。


  四、申报程序

  申报指南印发后,名单内的企业需于4月17日前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站:https://czbt.czt.gd.gov.cn/#/home)(详见附件2),提交拨付账号,即自动确认资格,待审批程序结束后下达扶持资金。


  五、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纳入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黑名单的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4月1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贸促科 陈泽杰,电话:8989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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