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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表于:2023-09-15 关注 

  关于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成效,我局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联系人 雷舜 02038835919,邮政编码:510630。

  二、电子邮件:gdsjj_biaozhunchu@gd.gov.cn。

  三、通过本通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宗旨】为规范本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是指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特定的组织或者区域内,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 【主要任务】试点示范项目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试点项目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并持续改进,以提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模式。示范项目主要任务是在建设试点项目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提升、推广标准化经验成果,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本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四条 【项目分类】试点示范项目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类别。

  第五条 【部门分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试点示范项目。地级以上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试点示范项目的培育、组织申报、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本领域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与推广。

  鼓励支持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联合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试点示范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立项原则】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应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应立足解决本省、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典型共性标准化问题和需求,其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

  第七条 【立项程序】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征集、组织申报、立项评审、下达计划等环节。

  第八条 【项目征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征集试点示范项目,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申报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可以自愿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重视标准化工作。

  (二)申报单位的规模、影响力和行业地位居申报地区(行业)前列,正常运营三年以上。

  (三)申报单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或者工作制度,具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工作经费和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四)申报单位三年内无评估不合格的国家级或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已承担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不得就相同或者相似项目任务重复申报。

  (五)申报单位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申报示范项目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终期评估后,持续开展标准化工作一年以上;

  2.申报单位已有的技术成果、工作经验或者管理模式具有一定典型特色和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3.申报单位自愿公开标准体系和标准内容(除商业秘密外),推广项目标准化经验成果,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各地级以上市申报单位按照征集通知要求向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答辩质询或者现场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择优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属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驻粤单位一般应先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下达计划】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点示范项目立项评审,经公示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二年,具体按照项目评估计分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中期,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中期评估,也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中期评估专家组一般由3—5名标准化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项目评估计分表要求进行评估,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变更项目名称、范围等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地级以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

  第十六条 【延期申请】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建设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地级以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申请】建设期届满三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合格后提出终期评估申请,由地级以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终期评估】终期评估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终期评估专家组一般由5—7名标准化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项目评估计分表要求进行评估。终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含)—95分为良好,80分(含)—85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不合格项目处理】试点示范项目终期评估不合格的,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半年再次开展评估。再次评估的不得评为优秀或者良好。

  第二十条 【公告确认】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终期评估结果,合格(含)以上结果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复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终期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复评。复评工作参照本办法终期评估相关规定执行,复评结果有效期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常管理】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示范项目进行日常督导,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终止该试点示范项目。

  (一)因情势变更不适宜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未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且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撤销项目、结束有效期、收回专项资金等相应处理:

  (一)申报、实施或者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配合或者拒不接受项目评估的。

  (三)在项目建设期间和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或者受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在非项目建设期间和评估结果有效期内,使用试点示范项目名称的。

  (五)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相应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 推广提升

  第二十五条 【经验推广1】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示范项目形成的经验成果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推广,树立先进典型,引领本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经验推广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持续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巩固项目建设成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 【激励措施1】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筹措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经费。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终期评估结果等次,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点示范项目予以资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 【激励措施2】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示范项目优秀成果,优先支持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或者奖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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