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9日
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现就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宽进严出、信息赋能、提质增效、节资防腐”的改革思路,重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效能,统一项目建设制度规则,坚持集中建设、集中监管与分级负责、各负其责相结合,建立全链条项目成本控制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三不腐”,构建“十个没有”亲清政商关系,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为佛山在高质量发展上干出业绩、闯出新路贡献力量。
(一)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
1.构建高效招标投标监管服务体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标前、标中、标后三个阶段实行招标投标分段管理、协同联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强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纵向统筹,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各区交易分中心管理机制和业务范围,各区负责做好本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整合交易信息系统、场地资源、运行规则等要素,提升资源配置和市场响应效率。
2.推动招标人实现权责统一。依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事项集体议事决策机制,坚持决策和执行相对分离原则,对招标事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完善招标人事前报告、事中监管和事后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招标投标过程高效廉洁。
3.严格规范招标评标组织方式。鼓励集中建设主体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全面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加强评标专家监管,推广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支持异地开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制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负面行为清单,规范招标投标评标行为。支持国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充分参与市场化竞争,为市场提供专业服务。
4.创新优化评标定标办法。简化招标文件范本,压缩交易时间,创新适用于小型工程简易招标的评标办法。完善评标规则,改进评审步骤,科学应用资信标和经济标,防范围标、串标风险。优化评标定标分离法,重构评标、定标因素,对功能和技术要求复杂的大型工程,鼓励招标人在定标前进行考察、答辩,推动招标回归择优本质。
5.建立标后履约监管机制。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制定全市统一的标后履约监管制度,规范施工、监理合同的部分违约条款,严格追究民事违约责任。实行项目资金监管共管,确保专款专用,严防资质挂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严格项目团队人员锁定和考勤管理,杜绝人员挂证、一人多岗。开展履约评价,评价结果全市共享,运用到评标、定标择优,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与建筑业市场高度融合,促进市场良性循环。
6.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实施诚信投标承诺,将践诺信息、检查结果、履约评价结果等纳入评价体系,对交易主体进行全过程信用评价。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失信等不良行为予以曝光。
7.加快招标投标数智化转型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级建设、全市共用”理念,迭代升级交易系统、服务系统、监管系统,完善全市交易监管“一张网”建设。推动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开发智能评标功能,实现“系统选单位、业主选团队”。创新数字化监管模式,深化大数据、区块链应用,推动交易数据、监管数据、信用数据全量归集,打造预警模型,实施精准靶向监管。
8.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严肃查处招标人“量身定做”“未评先定”等串标行为,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者出借资质等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曝光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源头治腐。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追求中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叉任职、“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陪标高风险迹象。
9.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统一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放宽市场准入,破除“隐性壁垒”,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广投标告知承诺、电子保函,优化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实现保证金线上“免申即退”。落实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鼓励境外企业独立参与方案设计招标。加强面向企业的政策解读和咨询辅导,树立开放竞争的市场风向标。
(二)深化集中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0.健全集中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由集中建设主体负责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公用、交通、农林水利等项目建设管理,严控市、区、镇(街)集中建设主体数量。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主体在同级政府直接领导下,发挥集中建设经验优势,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集中监督,厘清各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集中建设主体的集中监督、定向监督,压实集中建设主体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效益。
11.推行“双轨并行+提级建设”模式。将市场化代建作为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有力补充,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经验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市场化代建管理实施细则,探索实行代建项目奖励制度,激励市场化代建单位诚信履约、质量创优。镇(街)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视情况可提级至区级集中建设主体建设,具体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区、镇(街)两级技术难度高的专业性项目、跨区域的系统性项目,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提级建设,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提级建设。
12.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高质量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对招标投标的把关定向作用,市级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区级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以上、镇(街)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上的集中建设项目,招标方案须报本级政府集体会议审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集中建设主体应当对大型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专项工程平行承发包,节约建设成本,提高建设效能。建立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对佛山新中标项目在可控建设成本内获得国家级质量类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参建单位一次性奖励,激励创优争先,打造精品工程。
(三)建立全链条项目成本控制机制
13.加强项目前期科学决策。建立事前会商会审制度,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时机的适当性以及项目用地选址、财政承受能力等建设要素,推动项目成本控制审查关口前移。加强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科学划分项目类别,明晰入库条件,实行分阶段入库。合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计划外新增、计划内新建项目提级决策,增强投资计划的严肃性。
14.建设成本控制指标体系。推行工程建设造价动态比价机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将珠三角有关城市动态平均指标和佛山造价指标进行比较,选取接近平均值作为造价控制值。构建“6+N+3”成本控制标准体系,分类制定房建、城市道路、水利、园林绿化、市政管网和房屋修缮等6类项目多种工程类型、N个层级、3个档次的造价控制限额,作为全市工程建设成本匡算、估算文件编制和审核的依据。
15.强化全过程成本管控。严格执行限额管理,建立投资规模、投资额控制机制,严控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落实估算、概算、预算逐层控制原则,强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事项、材料等成本控制责任,严防过度设计。严控工程变更,杜绝随意变更现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成本管理有效性、产出效益经济性等进行事后评价。发挥财政评审机构专业作用,加强对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审核和抽查。加强管理监督,压实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参建单位成本控制的责任。全市统一成本控制标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可控、高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上来,确保各项措施不变通、不走样,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进改革各项任务,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稳步推进改革进程,及时协调解决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各涉改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确保政令畅通、运行有序。
(二)严明纪律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便利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示、暗示或默许身边人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对违反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严肃追责问责。对利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一律不信、不办,谁信、谁办谁承担责任;经查实有利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人,依法取消其在该项目的中标资格,并将投标人记录在案。
(三)营造改革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招标投标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部门联动和业务指导,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破除障碍,以改革的思维推动改革,支持干部大胆落实改革要求,把“三个区分开来”落到一个个具体案例上、嵌入到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既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又最大限度保护干部。
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