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中山市农业专项资金(扶持培育家庭农场奖补资金)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量:19 收藏
(一)示范奖励。对于经营规模稳定适中、配套设施完善、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家庭农场成功创建成为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会计补贴。对于已实行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自行记帐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会计和工商、税务等业务委托代理服务的,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当年购买会计代理费用的80%进行补贴。
(三)项目补助。根据资金情况择优选取若干个项目效果显著、带动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较高的家庭农场进行扶持,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每个家庭农场的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承担项目的家庭农场可在下列资金用途中选择一至若干项申报,采取“先建后补”形式实行补助。
示范奖励
扶持范围:对2019年成功创建成为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项目补助
扶持范围:择优选取若干个项目效果显著、带动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较高的家庭农场进行扶持。承担项目的家庭农场可在下列资金用途中选择一至若干项申报,采取“先建后补”形式实行补助。
资金用途:按照《中山市扶持培育家庭农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机服务经营、实施品牌战略、拓展产品市场、建立联合机制等用途。
会计补贴
扶持范围:对于已实行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自行记帐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会计和工商、税务等业务委托代理服务的,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进行补贴。
1、示范奖励:
(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工商营业执照;
(3)银行开户许可证。
2、会计补贴:
(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4)财务会计支出台账,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
(5)银行开户许可证。
3、项目补助:
(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申报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综合效益评价等;
(3)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支出单据等;
(4)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5)工商营业执照;
(6)银行开户许可证。
2019年3月31日前
申报程序
1、镇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山市扶持培育家庭农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统一组织指导本镇区家庭农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同意后,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詹俊巧 8822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