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76 收藏
(一)对外投资项目。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按照境外投资合作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对外投资项目,给予以下2个项目的支持: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1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
2.统保平台项下保险费用。对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二)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对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的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出访人员的往返机票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单位每次活动获得补助的人数不超过2人,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机票费以经济舱机票费为支持标准。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
(二)依法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无违反境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三)对外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正常运营,按规定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于4月20日前
(一)企业申报。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于4月20日前通过粤财扶助-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home)完成在线申报,并将纸质资料(一式一份,胶装成册)提交至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注:必须同时提交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否则申报无效)。
(二)镇街初审。请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5),连同企业的纸质申报资料,于4月25前报送至我局,同时将企业申请表格(附件4)和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打包发至联系人粤政易。
联系人:外经科饶志刚;电话:89892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