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中山火炬区创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9-09-16 浏览量:100 收藏
1.对于区内孵化平台新增在孵面积的,我区按照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75万元。
2.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或项目团队可申请创客卡位租金补助,经确认后,可按实际租金的70%给予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一年,补贴时间自入驻之日起计算,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万元;属于市级认定前入驻的,补贴时间可从该众创空间获市级认定的当年1月份起计算;同一企业或项目团队只能在一个众创空间内享受租金补贴。
3.入驻市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建设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2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二)利用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35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4.入驻省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建设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3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二)利用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38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5.入驻国家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建设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二)利用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上述孵化载体性质的界定,以房产证、规划报建、立项批复等证明文件为准。
6.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并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在孵企业,可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一)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按年度依次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属于市级认定前入驻的,补贴时间可从该孵化器获市级认定的当年1月份起计算;
(三)孵化器当年升级认定的,孵化企业面积补贴标准按照其所入驻孵化器的最高认定级别执行;
(四)每年补贴面积(含免租)不超过1000平方米;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场地补贴,若提供的发票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同一企业两年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96万元。
7.从开发区孵化器毕业入驻加速器满一年以上的加速企业,可申请场地租金补助,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加速器内享受场地补贴。
8.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助。
同一孵化平台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9.支持区内孵化平台积极参与“中山创客·众创空间”、“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授牌认定:
(一)对于区内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认定的孵化平台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我区按照市科技局认定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引进在孵企业不少于10个且均在我区落地注册;
2.自授牌认定之日起在我区主办创新创业活动累计10场及以上。
(二)对于区内获得“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授牌认定的孵化平台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我区按照市科技局认定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引进在孵国外科技企业不少于10个且均在我区落地注册;
2.自授牌认定之日起在我区主办国际创新创业活动(或带动我区资源在境外举办双创活动)累计5场及以上。
同一孵化平台获得上述两种授牌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先后获得授牌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10.支持区内获得“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授牌认定的孵化平台与海外知名高校院所、世界500强企业联合在我区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引进先进技术的学术交流、研讨会、培训、举办展会、项目路演等活动,并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等分支机构。对于区内“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的,我区按照市科技局国际创新资源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每年组织市级以上孵化平台纳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运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或80万元的资助;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际、粤港澳台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的资助;广东省众创空间(含国际、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
同一孵化平台于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
12.对于区内孵化平台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给予孵化平台按照1:1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用于孵化器再建设。
13.对于区内孵化平台主办的项目路演活动,我区按照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对于区内孵化平台协助在孵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活动,我区按照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5.已享受政府给予免租优惠政策的孵化平台(含其入驻的企业或团队项目),均不能申请新增在孵面积补助、创客卡位租金补助、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和加速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地、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内;
(二)企业所从事的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企业必须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注册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进入孵化器时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五)对于迁入的企业,其产品和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孵期限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一)申请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企业需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提交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由区创新创业中心统一受理。
(二)创客、在孵企业和加速企业申请资金支持的,由所在孵化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给相关区属总公司或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推荐;孵化平台申请资金支持的,由相关区属总公司或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区创新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区创新创业中心提出的审查核实意见进行决议。
(五)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拨付有关资金。
申报单位网上提交时间截至2021年6月30日17点。
(一)网上申报
1.在中山火炬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125.91.112.10:9000/Login.aspx?ReturnUrl=%2f)点击下载“帮助手册”,请用360浏览器的极速模式或chrome浏览器登录系统;
2.注册企业账号信息(必须选择正确的所属总公司及孵化平台);
3.选择相应资金类型(082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083创客卡位租金补助);在基本信息表填写“资金名称—企业名称+专题名称”、选择“项目类型—孵化平台专项”,在资金申请页面填报申请表、在模板下载填报相应附表和申报承诺函,并根据申报指南顺序打包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审核流程
1.项目团队、在孵企业申请资金支持的,由所在孵化平台线上审核后、提交至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提交。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主管单位需将信用情况纳入审核范围,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或团队个人严格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核查网址请登录“信用中国(广东中山)”:
http://www.zscredit.gov.cn/HOMEPAGE.html?navPage=0
2.区创新创业中心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统一线上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给相关主管单位。自退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充所需材料并由主管单位完成再次提交,逾期不补充提交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受理。
(三)提交资料
由主管单位负责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版材料,统一报送至区创新创业中心处。如提交的纸质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将不再退回,后果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