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发布时间:2024-02-28 浏览量:0 收藏
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有明确的业务类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并运营正常。
2.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
(二)组织机构健全。
1.营业执照、公章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2.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牌和章程。
3.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4.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建立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等记录准确清楚。
(四)经营状况良好。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万元及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及以上。
2.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年经营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农民合作社为本社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机作业、产品销售、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2.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人及以上;联合社成员数量达到3家合作社及以上。
3.农民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管理能力较强。
1.生产型的农民合作社:
(1)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已实施追溯管理。
(2)推行标准生产。开展标准化生产,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购销等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开展品牌化营销,积极培育农产品品牌。
(3)销售渠道稳定。生产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有固定的销售渠道、稳定的销售对象,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
2.服务型的农民合作社:
(1)服务对象稳定。有固定的服务对象,以面向农户为重点,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2)服务模式成熟。为农户提供深松整地、育种育秧、播种插秧、病虫害防治、统一收割、烘干仓储、流通加工、产销对接、品牌建设、技术指导、质量检测检验等单环节、多环节或全过程的服务。
(3)服务制度完备。开展标准化服务,有专业的服务团队、规范的服务价格、具体的服务项目、标准的服务流程。
(一)《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并自评分数;
(二)《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三)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
(四)农民合作社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成员名册、出资清单、成员账户等材料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服务)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等反映合作社日常运营情况材料复印件;
(七)从事畜禽养殖的合作社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合作社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九)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荣誉称号、合作协议、服务名单等材料复印件;
(十)合作社近期照片。
4月12日前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镇街农业主管部门:
1.对照下文材料清单逐项审核合作社提交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无缺漏项;
2.开展实地调查,结合实情在《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上进行初评打分,在《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上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
3.根据本镇街的合作社申报情况出具推荐函,加盖部门公章,同申报材料一齐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何思雨,电话:88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