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发表于:2019-11-25 关注 

中山科发〔2019〕254号


为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设立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具体专项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

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迁至我市、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企,承诺3年内不搬离且年营业收入保持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企业研发费后补助

①对上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

②对市级创新标杆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6%的比例给予补助。

企业研发费后补助金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实际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市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

 支持港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管理升级咨询辅导服务,对经港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按不超过辅导费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

(四)省级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

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并已兑现的企业,按照省级补助对应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五)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

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1:1对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给予配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