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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中山市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第二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量:147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5-14/2024-06-28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税收优惠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第二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的通知》(中府〔2024〕1号)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23〕125号)相关规定,现开展2024年第二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包含企业研发费后补助一个专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中山市有效期内市级创新标杆企业;

  (二)其他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中山市登记注册、信用良好的企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

  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2023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投入在300万元(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一)中山市市级创新标杆企业:

  1.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含)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

  2.企业研发投入实现正增长(包含持平)但增速低于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补助;

  3.企业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不超过10%且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1%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其他企业:

  1.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含)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补助;

  2.企业研发投入实现正增长(包含持平)但增速低于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1%的比例给予补助;

  3.企业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不超过10%且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3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0.5%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实际补助比例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部分研发费用不予后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相关企业通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网址:http://120.234.108.76:9124/zs/login/)进行申请,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操作流程如下:企业登录一体化系统→“申报管理”→“项目申报”→选择“填写申报书”→选择“新增项目申请”→选择“科技发展专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栏目→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并上传附件。

  (二)网上初审。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递交纸质材料。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及所有附件材料(带水印,无“草稿”字样),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页码),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C11办事窗口(地址:东区博爱六路22号)。

  (四)审核拨付。市科技局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资金预算形成资金支持方案,经公示和审定后安排拨付。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山市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申请表》(系统生成);

  (二)2023年度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系统生成);

  (三)完整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规模以上企业提交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607-1表和607-2表),规模以下企业提交2023年度非一套表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611-3表);

  (五)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

  (六)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五、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截止时间:6月28日17:30

  网上审核截止时间:7月5日17:30

  递交纸质材料截止时间:7月12日17:00


  六、注意事项

  (一)未尽统计义务(科技统计、高企火炬统计等)或2023年度研发费用填报数为0的企业,不予补助。

  (二)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缴补助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准。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做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资料留存备查工作(留存备查资料详见附件2),如后续发生研发费加计扣除数据进行调整而减少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镇街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将视情况重新核定或核减补助经费。


  七、联系方式

  申报业务咨询:

  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联系电话:88303920;

  纸质材料受理:

  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11窗口),联系电话:89817136。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14日

历年申报通知